【编者按】先行赔付将大大提升社会对交强险的满意度,增进社会对保险的认可度,从长远的角度看,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代位求偿的追偿成本还将加大公司经营费用,这对于小公司来讲压力也不小。解决交强险亏损局面,更多地应是从交强险经营机制、定价机制层面上解决目前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促进其重要的社会责任的发挥。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第二日起施行。该解释与交强险密切相关:今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导致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公司要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再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利。
据笔者了解,让业界感到压力的主要是,之前上述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不仅需要法院的判定,而且赔偿限额仅限于受害人的抢救费及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但《司法解释》施行后,赔付限额由抢救费及医疗费限额的1万元扩展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先行赔偿额度大幅提高。
作为世界汽车第一大国,投保车辆过亿的交强险牵动着保险业的神经。特别是交强险开办6年多来的年年亏损,更成为关注的话题。统计显示, 2011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14亿辆次,比上年增长了13%。虽然赔付率和费用率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4和0.2个百分点,但亏损额继续创出新高,达到92亿元,亏损增幅为27%,是投保量增幅的2倍。据统计,2011年交强险的亏损率达到了10%。在此状况下,先行赔付对交强险将带来怎样影响?
人保财险一位专业人士告诉笔者:站在公司的角度,《司法解释》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经好了很多。但是它扩大了交强险条款的赔偿范围,将直接导致交强险赔付成本提高。根据现行条款规定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但是现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中明确,除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外,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之内进行赔偿。从原来的垫付抢救费用到赔偿,对于一个10万元涉及人身伤亡的大事故来说,《司法解释》出台前后,简单来说,保险公司的赔偿将是1万元与10万元之间的差额。
相对乐观的看法是,先行赔付对交强险的压力还可承受。据来自公安部的数据,2011年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一位业内人士给笔者做了一番测算,按交强险60%的投保率测算,《司法解释》施行后,因酒驾致受害人死亡的先行赔付年增加额应为6000万元左右,再加上4倍于死亡人数的伤残人数,支付额按每人5万元测算,总共先行赔付额应大体在1.8亿元左右。无证驾驶肇事案件高发区在农村,所驾车辆交强险投保率低。毒驾受检测手段的限制,目前还很难实行路边检测。从这一角度考虑,加上无证驾驶、毒驾等违法情形造成的先行赔付,交强险先行赔付额一年最多也就是2亿多元,这相对于交强险年赔付总额700多亿元来说,即使大部分追偿不回来,对交强险的盈亏影响也不会太大。
从积极的意义看,《司法解释》的施行,对车险业最大的好处是明确了许多过去容易产生纷争的问题。一位车险专家对笔者说:“《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涉及多个保险公司或多个被侵权人的情形下的赔付程序,这也给保险业带来明确的参照标准。《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对上述两种情况给予明确规定。原来对于上述情况都是保险行业统一商量后的处理,有可能与各地法院裁决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现在通过《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将对以后交强险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方向。”
还有一种乐观的观点是,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和全社会遵守道路交通法意识的增强,违法驾驶的情形正大幅度下降,比如酒驾行为,这两年下降幅度在40%左右,这将大大减轻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压力。另外,先行赔付将大大提升社会对交强险的满意度,增进社会对保险的认可度,从长远的角度看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不过对于业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交强险公司和基层保险机构来说,其忧虑还是很大的。其考虑的角度是,如果有一笔10万元的先行赔付追偿不回来,就等于100辆车的交强险保费付之东流。一位业内人士向笔者举了一个例子:阳光农险是家交强险的小公司,2011年交强险保费收入0.44亿元,经营效益不错,是36家交强险公司中仅有的3家盈利公司之一,盈利62万元。像这样的公司,一笔先行赔付对盈利就可产生近15%左右的影响。如果再具体到先行赔付的分公司、支公司及营业部,其影响就更为明显了。这位人士还表示,代位求偿的追偿成本还将加大公司经营费用,这对于小公司来讲压力也不小。
据悉,目前车险代位求偿追偿成功率很低,责任方不是无力偿还,就是赖账不还。据报道,2010年某财产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案件有125笔,追偿成功的只有1笔。
还有一种忧虑来自对交强险投资收益的影响。2011年交强险的投资收益为20亿元,先行赔付直接影响了投资额度,特别是对本来投资规模就不大的中小公司。
谈及如何应对,一位车险专业人士对笔者说:“交强险在《司法解释》未出台前已经出现了连续几年不断恶化的亏损局面,《司法解释》出台后虽然在处理具体案件的程序上给予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变成赔付,也将进一步增加交强险的赔付压力,带来更大层面的亏损。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不必纠结于就事论事、就案件处理论案件处理,更多地应是从交强险经营机制、定价机制层面上解决交强险目前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促进其重要的社会责任的发挥。”
据笔者了解,业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司法解释》施行后,肯定加大交强险的经营压力,但不会因此而调整交强险费率,交强险反而会因对外资保险开放竞争更加激烈,毕竟交强险与商业车险连动紧密,且目前商业车险整体处在盈利状况,商业车险可以弥补交强险的亏损。简单的道理是——得交强险者得车险,得车险者得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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