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好心让人搭顺风车,没想到出了车祸,搭车人不幸身亡,保险公司以“车上人员不在保险范围内为”由拒赔。
案例1 搭车殒命,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前不久,在南京上班的陈娟(化名)开车回常州,同事王芳(化名)搭她的顺风车。车子上了宁杭高速后,有辆大货车突然刹车,陈娟避让不及追了尾。王芳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她不仅自己要治伤,还要赔偿王芳的死亡损失60多万元。事后,陈娟想让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却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王芳属于车内乘坐人,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黄双强律师点评:
陈娟分别投保了12万元的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部分,对于“第三者”的认定,以前有两个观点,一是车辆以外的人,另一种则是保险合同以外的人。根据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只要是被保险人以外的,都属于“第三者”。所以,不管保险合同上如何写,陈娟要求商业三责险赔偿王芳的相应损失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案例2 水龙头爆裂,损失谁承担
2010年,朱先生(化姓)准备入住新房前,卫生间的一个水龙头开裂了,导致家里漏水。他赔偿了楼下住户的损失8000余元,之后找到水龙头的销售商、生产商索赔,对方只愿赔5000元。为此,朱先生将他们告上法庭,他认为,水龙头爆裂,说明存在质量问题。而销售商和生产商表示,当天最低温度为-8℃,朱先生还开着窗,导致水龙头冻裂,是他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法院要求朱先生将水龙头拿去做鉴定,证明确有缺陷。面对3万元鉴定费,朱先生却步了,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魏文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我们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先生出示了有裂缝的水龙头,应视为他已尽到产品存在缺陷的初步举证责任,销售者、生产者应就水龙头没有质量缺陷举证。最终,他们没有申请鉴定,法院判决他们赔偿朱先生32000元。和产品的生产者相比,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让消费者举证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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