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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江西男子李平亮驾驶货车在广西发生交通事故,因对对方车辆定损不满,竟将对方车辆买下来向保险公司理赔。12月24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平亮66005元。
2011年9月19日,李平亮驾驶货车在广西境内与李大龙驾驶的新购无牌小客车相撞,造成小客车司机李大龙及乘客赵科、唐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李平亮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大龙、赵科、唐风不负责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一、由李平亮承担赵科、李大龙、唐风的经济损失共计57079.67元。二、由李平亮赔偿李大龙被撞小客车的修理费、材料费,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修理厂核定。三、货车损失由李平亮自负。四、李平亮买下李大龙的小客车。
2011年11月3日,李平亮按照协议支付了57079元赔偿款。之后李平亮将李大龙的小客车买下拖回江西省宜春市修理,共计花费修车费8926元。因修车厂对该车定损为4700元,李平亮无法接受,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的情况下,李平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赔偿伤者医疗费等费用57079.67元并支付对方车辆修理费8926元,被告保险公司理应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向原告理赔,但被告保险公司却拒不理赔,酿成本案诉争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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