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理赔款91026元。
2012年1月16日14时50分,原告驾驶某赣C牌大型货车,因车辆制动失效在武宁路兰溪路口西侧约30米处撞击遇红灯停车的七辆小车连环碰撞,造成上述六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由于害怕被撞车辆车主有过激行为因而弃车离开现场,但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原告打电话报警。原告离开事故现场主观上没有逃避事故责任的故意,也没有因为离开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和扩大事故损失,被告以逃逸拒赔与事实不符。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某赣C牌发生交通事故所赔资料审核后,就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做出第三者责任拒赔。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15日,处理该事故的交警支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刘某在机动车制动失效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认定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原告刘某向上述七辆被撞车辆的车主赔偿了相应的损失。
该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当向原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在连撞七辆车后弃车离开现场不能认为是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原告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担心受到伤害离开事故现场。鉴于事故并未因为原告刘某离开事故现场扩大损失,也未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加之事故发生后,刘某报警和于第二天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的事实,综合事故车辆已经投保和车辆价值、货物价值等因素,原告刘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逃逸,应认定为离开事故现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刘某属弃车逃逸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赔的理由。保险公司以原告刘某为逃逸行为拒赔理由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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