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人社部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
养老保险衔接转换的呼声几年前就已经出现,也有一些地方进行了先行试点。人社部拟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将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衔接转换,对于统筹提升国家的养老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对在流动社会里居民福利如何被更好保障的积极回应。
打通三种保险的转换障碍,其最终着力点是实现居民养老福利的最大化。但是应该看到,由于三种保险在保障和缴费水平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实现转换后,加上地区差异,统筹难度更不可小视。要确保这一政策善意的最终落地,仍需多方利益权衡。
众所周知,目前社会对于养老保险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实现不同险种的转换,等于间接提升养老保障水平,也可以说是保障覆盖面扩大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一点应不存在争议。但近年来屡受关注的养老金缺口问题,在养老保险实现转换后,是否能有所缓解,或者至少不存在放大缺口之虞,则需要进一步观察。
三种养老保险实现合流,在理论上,应该更多的是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流向待遇更好的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应该说也是为了防止这种趋势的过度化。但是,由于职保的相对高待遇,其吸引力必然大于其他两种险种。那么,在养老金存在缺口的情况下,这种流动,如何能保障不使一种险金成为另一种险金的补充,最后致使某一险金缩水,影响到某一群体的保障水平,需要细化的配套规定予以界定。
在当前养老金缺口和地方财政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实现三种养老保险的衔接转换,意味着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增大,政府为了应对某一险种的支付缺口,似乎有了更大的自由。但从以往的类似经验来看,这种“自由”往往被管理部门独享,虽然政策层面开了衔接转换的口子,而要真正使得居民个人能够轻易办理转换手续,却可能不那么容易。消除险种转换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目前户籍樊篱的一种松动,但在居民的实际操作中,不得不防备因户籍门槛存在带来的“玻璃门”,希望此次养老保险衔接转换,能够带来某种示范。
当然,围绕实现居民养老福利的最大化,在不同养老保险实现衔接转换后,仍大有文章可做。险种的转换,毕竟只是参与了保险的人群的一种既有福利的优化,但在现实中,入保难却往往更值得关注。这种现象比较典型的即是城市底层流动人口,如农民工。他们由于流动性大,且收入不够稳定,在参保问题上,往往存在困难。当转换问题解决之后,他们原先的新农保或者说在没有入新农保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转换或加入城镇职工保险,应加入到下一阶段养老保险的制度优化内容之中去。之所以突出这一点,是为了强调,借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转换之机,要进一步实现“福利跟着人走”的灵活性福利制度。
总之,不论是确保保险资金的公平分配和调剂,还是提升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其落脚点都要建立在实现不同地区养老保障水平的衔接的基础之上。这也是衡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质量的评判标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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