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期待“时间表”

沃保整理
20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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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一次次重大灾害面前,保险赔付的较低水平和政府救助的捉襟见肘,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中,国家的风险管理职能被分散于各个相关的政府部门,由于缺少中央的协调,往往造成议而不决或决而不行的局面,急需政府、保险、再保险等多方力量参与其中的巨灾保险制度安排,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目前,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要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

  【编者按】在一次次重大灾害面前,保险赔付的较低水平和政府救助的捉襟见肘,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中,国家的风险管理职能被分散于各个相关的政府部门,由于缺少中央的协调,往往造成议而不决或决而不行的局面,急需政府、保险、再保险等多方力量参与其中的巨灾保险制度安排,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要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重要一项即是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灾害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时间表何日出炉?社会各方正拭目以待。

  “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在党的十八大开幕之日,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欲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重要一项即是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保险业优势,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灾害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统计显示,过去十年,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8.7%,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但是,与保险业在国内外金融保险市场影响力与日俱增的局面不相匹配的是,灾后损失补偿与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不成比例,尤其与北美洲、欧洲等地区的保险市场相比,差距尤为明显。

  “各国都在尝试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巨灾损失补偿,但有一点,没有政府的参与,将难以成功。”日前,在由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国际巨灾风险管理研讨会上,被誉为世界保险行业“教父”、极具巨灾风险管理经验的莫里斯·格林伯格如是称。作为美国史带投资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87岁的格林伯格坚持认为,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必须缔结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设立专用的巨灾保险基金,才能有效应对巨灾发生后的损失补偿。

  全球赔付 存在地区差异

  10月末强势登陆美国东海岸的“桑迪”飓风,被视作一场“代价高昂”的风暴。据分析人士预计,这场大规模的风暴有可能令美国经济遭遇逾百亿美元的损失。

  7月21日那场侵袭北京的特大暴雨,至今令人心有余悸。据7月末的统计数据显示,这场暴雨给北京市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10亿元人民币。

  大洋两岸的灾害损失呈现出数倍的差异,然而,保险赔付占比也同样相去甚远。据灾难风险模型机构Eqecat高级副总裁拉尔森此前预计,“桑迪”带来的逾百亿美元经济损失中,已经投保的损失大约在50亿至100亿美元之间;据北京保监局统计显示,截至7月30日,在京保险公司共接到因强降雨造成损失的各类报案达4.7万件,估损金额大约为10亿元。

  “1981年至2011年,全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到1100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大约为350亿美元,这一保险损失在各大洲的占比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常青介绍称,美洲地区占66%,欧洲地区占16%,亚洲地区占13%,大洋洲占5%,非洲地区则不足1%。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新近统计的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总经济损失达到1130亿美元,其中,冰雪灾害构成21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近12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为5.7%;四川地震构成85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近3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仅为0.35%。

  相比之下,2008年,美国艾克飓风灾害造成了383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185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高达48.3%;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造成125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622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高达49.8%;1994年,美国落杉矶地震造成44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153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也达到34.7%。

  巨灾补偿 折射制度差异

  在重大灾害面前,商业保险补偿水平的相对低下,暴露出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

  “中国也是一个巨灾多发的地区,比如北京的这场暴雨就造成了重大损失。相比之下,在龙卷风、飓风灾害多发的美国,美国居民需要从政府那里购买水灾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来保障政府保障金额之上的损失,如果事先没有充足的预防措施,同样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格林伯格认为,在灾害多发地区,事先充足的预防措施尤其是巨灾保险制度的设立尤为关键,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各自扮演角色并共同发挥作用。

  鉴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和严重性,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均通过政府立法来成立。1968年,美国联邦政府依据《国家洪水保险法》设立了享有免税待遇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经费和赔付资金均来源于其保费收入,保障对象为居民家庭及小型企业的财产,管理机构为联邦保险管理局(FIA)。只有充分实施了洪泛区管理条例的社区房屋所有人,才有资格购买这一洪水保险。

  1981年,FIA提出一项计划,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凭借其广泛的营销网络销售洪水保险并收取佣金,但赔付仍然由NFIP承担。当损失超过历史平均水平时,NFIP有权向财政部申请限额为15亿美元的有息贷款,如果NFIP拥有更多的融资需求,还将提高其贷款限额,甚至为其提供特别的拨款。

  同样拥有免税资格的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由佛罗里达州政府于1993年11月立法成立,但与NFIP不同的是,这是一项由佛罗里达州政府运作的巨灾再保险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再保险保费收入、紧急情况下发行的债券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自成立至今,已经为佛州的财产损失支付了高达上百亿美元的赔款。

  在我国,应对巨灾造成的重大损失,一直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财政补偿和救助制度,导致灾后补偿及救助范围较小或层次较低。而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的风险责任,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巨灾准备制度安排,往往隐藏着极大的巨灾风险偿付危机,结果商业保险公司大多规避了属于巨灾险范畴的地震、海啸、台风等责任。一直以来,建立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根据立法基础强制推行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

  跨界合作 明确政府角色

  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中,国家的风险管理职能被分散于各个相关的政府部门,缺少中央的协调机构,结果往往造成议而不决或决而不行的局面。

  “为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由政府主导、由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一直积极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沟通,致力于获得国家财政方面的支持。”在此次国际巨灾风险管理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如是称。

  近年来,一种呼声较高的建议认为,国务院可委托某一部门(如保监会)负责设计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立法来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以政府财政拨付、保险公司收取巨灾风险保费的方式建立我国的巨灾风险基金,未来不足部分将由国家财政托底支持。同时,建立巨灾再保险制度,发挥国内、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作用。

  就再保险制度而言,参照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的做法,规定该州的财产险公司必须向其购买再保险,但对于总的风险暴露小于1000万美元的保险公司没有强制的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再保险的费率通常是商业再保险市场的1/4~1/3,该基金提供的是超额再保险,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保额水平:45%、75%和90%。

  显然,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定位,除了设计制度和推动实施以外,主要是以再保险人的身份参与制度运行。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不论是国内再保险能力还是全球再保险能力,均相当有限。并且,由于缺乏跨部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合作机制,现有的灾害资料数据库、相关知识系统、灾害预警系统、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平台等资源,还难以达到整合和优化的效果。

  “对于全球范围内的巨灾风险,以前往往归因于全球变暖等因素,但现在看来,已不仅仅是这个因素所致,比如日本核泄露事件就属于人为造成的巨灾,巨灾成因日趋复杂,因此,构建巨灾保险机制还离不开专业化技术力量的支撑。”李克穆称,就保险业自身的情况而言,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很多公司还需要大量的精算人员、地质学家、农业专家等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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