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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未说明相关免责条款。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许昌某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李某保险赔偿金1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
2011年5月,李某在许昌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贺某的介绍下,以李某的丈夫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两个
险种,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10万元。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今年1月21日,李某丈夫因脑梗塞等疾病去世,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公司在2012年4月9日向李某发出决定通知书,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影响保单承保之异常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李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病去世,保险公司虽称李某没有履行对其丈夫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该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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