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男子买了新轿车,并在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无巧不成书,就在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才几小时后,该男子开车撞死1人。但保险公司竟称保单还没生效,拒绝理赔。
一男子买了新轿车,并在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无巧不成书,就在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才几小时后,该男子开车撞死1人。但保险公司竟称保单还没生效,拒绝理赔。最终,苏州两级法院均判保险公司必须掏出33万余元的保险赔偿金。
2011年2月25日,吴江的江先生新买一辆汽车。在汽车销售公司里设有一个保险单出单点。在收取江先生所交纳的各项费用后,第二天上午,该公司的销车顾问在出单点为江先生办理了投保手续。当天12时多,出单点把保单打印完毕,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29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
2月26日晚上8时05分左右,江先生驾车沿吴江快速干线由北向南行驶,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二轮摩托车及蹲在摩托车旁的当地居民侯某。侯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2月27日,江先生拿到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3月7日,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江先生负主责,死者侯某负次责。但江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被告知保险是在2月27日零时生效,也就是说他在2月26日20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明确拒绝赔偿。
足额付了保险金,难道就因为这区区4小时的“延误”就得失去3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江先生怎么也不甘心。2011年5月5日,江先生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保单在2011年2月26日12时就已经生成打印,根据普通人的理解,保险人出具保单后保险合同就应当马上生效,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江先生车辆损失险赔款28200元、交强险赔款1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款200000元,合计348200元。
吴江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即构成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各项损失包括:车辆损失26200元、江先生向死者家属支付的赔款311876元(交强险项下赔付111876元、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付200000元),合计338076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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