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到底是在车内受伤,还是在车外受伤?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因保险公司质疑事故真相,伤者一直未得到赔付款。近日,彭州法院为查明案情,首次要求为伤者做法医学鉴定的专家当庭接受质询,查明案情的同时,并依法作出判决。
因车内外受伤赔付有别
保险公司提异议
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杨先生驾驶货车与妻子袁女士外出办事。当货车行驶至一山沟处,因杨先生操作不当,货车撞上山岩。袁女士当即被甩出车外,接着又被杨先生驾驶的货车压伤。经鉴定,袁女士的伤情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交通部门认定杨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袁女士随即将丈夫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23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赔偿款。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基于杨先生和袁女士的特殊关系提出了合理质疑。认为根据鉴定书对袁女士伤情的描述,袁女士的伤势应当是在车祸发生时,在副驾位置上身体遭受挤压形成,而非被甩出车外后遭受碾压形成。若案情确实如此,保险公司则只需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是车内受伤还是车外受伤,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金额。
鉴定人出庭做鉴定说明
被告表示信服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当交警和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袁女士已在车外,除当事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的细节。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法院在第二次开庭时,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兰先生到庭接受质询。兰先生当庭对当初作出的医学鉴定做了详细的说明:根据伤者的病历记录、X光片,结合法医临床检查结果,伤者左足损伤系左足背遭受巨大钝性外力压砸所致,为一次性形成。如汽车轮胎及有一定面积重量的钝性物体压砸均可形成。袁女士面部及牙齿损伤为摔伤所致。经当庭质证,保险公司消除质疑,对鉴定人兰先生的证言及出示的证据及鉴定意见表示信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了袁女士的诉讼请求。
鉴定人不出庭
鉴定意见将不被视作根据
据承办本案的法官张振宇介绍:鉴定人是运用自己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专业人士。民商事审判中,需要鉴定人就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情况比较多。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为基本原则,以特殊原因不出庭为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始终不高,这不仅为法院查清事实带来一定困难,也降低了当事人对涉及查明案情相关专门问题的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不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纠纷。
不过,张法官表示,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一局面将会得到逐步改观。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一规定,势必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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