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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保险公司接到车主发生交通事故的通知后未及时定损,想按照估算损失理赔,结果被起诉。据悉,延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车主的证据赔偿修车费1.8万余元。
2011年7月的一天,王某的车辆在延庆县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认定,驾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通知了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并将车辆送修。车辆修复后,王某支付车辆修理费1.8万余元,但王某到保险公司理赔却未果,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确定王某车辆的损失金额约为8000元,只同意按照此金额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确定损失金额,其关于按照约8000元赔偿车辆修理费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车辆损失的赔偿数额,应按照王某提供的有效证据为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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