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不少车主都有这样的经历:好好在路上开车,被其他的车辆追尾或碰擦,自己虽无责,可当肇事车辆没有上保险或赔偿能力不够时,自家车辆所保的险企却同样以自己无责拒赔。遵守交通规则开车,被撞还得自己掏钱修车?
近日,锡城多个基层法院都将“车主无责保险不赔”认定为无效。法官指出,在车险的免责条款中,因涉嫌霸王条款而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条款还有不少。这是南长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案件:两车相撞,人死车翻,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两方都无责。
车主公司在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后,却被保险公司以当事人无责为由拒绝理赔。不独是双方都无责保险公司会拒赔,在滨湖法院受理的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中,一方全责,一方无责,而当无责的一方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时,也遭到拒绝。两家险企拒赔所依据的,正是其保险合同中第十二条的约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明确,车主也签字“认可”,是否就是合理?两家法院都认为,该免责条款实质上产生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其内容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投保人的权利,与保险法法理冲突,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终,两家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无法免责,而必须对无责的车主做出相应赔偿。保险“无责不赔”不但使无责车主遭遇理赔难,在现实中还容易催生骗保案。
南长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冯卫红就介绍说,在不少案例中,无责车主在事故发生后,不但不要肇事方赔偿,反而与肇事方达成私下协议主动将全责悉数揽到自己头上,导致骗保案的发生。“其实在案件审理中,从法律上来讲其实是无效的免责条款还有不少。”冯卫红盘点说,“约定诉讼费保险公司不赔”、“定损赔偿次责只赔30%而不是按交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来赔偿”等保险条款,其实都涉嫌霸王条款,“一旦引起争议进入诉讼程序,一般都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宜兴法院的法官也补充说,“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换领出事故”同样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原因很简单,驾驶证过期,并不一定就意味着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过期就应当视为无有效驾驶资格的理解既不符合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也不符合合同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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