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编者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游泳馆赔偿在其馆内不慎滑倒并造成尾骨骨折的朱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朱女士诉称,自己是在被告游泳馆消费时滑倒的,游泳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她多次联系游泳馆协商此事,但游泳馆均答复让其等待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2010年11月中旬,期盼已久的保险金终于发下来了,但数额与朱女士的要求相差甚远。朱女士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馆作为从事休闲娱乐等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作为提供游泳服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被告未提供警示牌,致使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在提供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鉴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由原告自己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游泳馆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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