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障流浪汉横穿马路时遭遇车祸,造成六级伤残,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4万余元。由于无法查清流浪汉的身份,海门市民政局当了一回流浪汉的“家人”,以“原告”身份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费用29万元。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和肇事者赔偿流浪汉22万余元。
特殊官司
流浪汉遇车祸致残 民政局代为起诉
2009年12月24日下午3点,来自安徽的江某驾驶拖拉机快速行驶在海门市三厂镇新马路上,撞上了一个流浪汉。随后,流浪汉被紧急送往海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毁损伤、左肱骨髁上骨折、左眶周软组织肿胀、左侧筛窦外侧壁骨折、左肾多发小结石”。其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4万余元。出院后,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海门市公安局核实受害人身份时,发现其说话含混不清,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流浪汉进行鉴定,认定其患有精神障碍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公安局根据受害人的体貌特征,积极寻找知情人,以便确认流浪汉的身份。但过了半年多,一直没消息。在此期间,海门市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管理站收留了这名流浪汉。
由于流浪汉住院期间,江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流浪汉的伤残赔偿金、假肢等费用一直没有着落,海门市民政局要求江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损失,但江某和保险公司均不予理睬。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海门市民政局以流浪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海门市人民法院,要求江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29万元。
庭审聚焦
一审二审判定 流浪汉获赔22万
庭审过程中,江某辩称,交通事故完全是流浪汉个人原因所造成,其没有责任,不应赔偿任何费用,即使自己负有部分责任,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江某仅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拖拉机驾驶资格,不予理赔。同时,江某和保险公司一致认为海门市民政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流浪汉和江某在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综合考虑各自过错以及原因力的大小,酌情确定流浪汉、江某分别承担40%、60%的责任。同时,交强险是对于肇事车辆的承保,不论驾驶人员有无驾驶资格,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交通事故后,流浪汉一直由海门救助管理站收留并担任监护人,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并无不当。而代表流浪汉提起民事诉讼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海门市民政局有权作为流浪汉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海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流浪汉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肢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9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江某按过错赔偿剩下费用的六成10万余元,共计2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南通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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