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政策落地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沃保整理
2012-09-01 11: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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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昨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

  【编者按】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昨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意见》中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布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对哪些群体进行保障,保障范围覆盖哪些内容?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意见》中表示,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导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保险公司必配医学专业人员

  居民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谁承办?如何承办?

  《意见》明确指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意见》称,要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保险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针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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