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36万
一位户籍在农村,居住地也在农村的农妇交通事故身亡后,法院判定她的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因是该农妇家的土地已基本被征用,她已成为失地农民。6月5日,衢州市中级法院送达了终审判决书。
去年1月14日下午3:20,祝师傅驾驶着一辆借来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在46省道江山市双塔街道窑里村路段。在超越一辆大货车时,他因超速及驾驶不当撞上了隔离带,接着又撞向人行横道线上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车上的余女士当场身亡,坐在电动车后座7岁女儿严重受伤。之后,女孩经抢救、治疗获救,但仍造成两处十级残疾。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女士家人将祝师傅、车主周女士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江山市法院审理后认定,受害人居住的村庄地处城市规划区,2005年村土地基本被国家征用,他们家已没有承包的土地。从2005年开始,余女士在双塔街道工业区打工,其丈夫在新加坡打工,所以余女士的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需负事故同等责任,但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要高于非机动车,祝师傅承担60%的民事责任。同时,车主周女士将车子借给祝师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祝师傅赔偿余女士死亡损失费及其女儿伤残损失费的60%,共343748.47元(其中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160元。
一审判决后,祝师傅和周女士不服,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死者余女士户籍在农村,居住地也在农村,虽然在个体企业打工,但既不具备失地农民的条件,也不具备视同城镇居民对待的条件。并且,余女士所在村的土地并不存在基本被征用的事实,其损失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对此,衢州市中级法院到江山市国土局调取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证明,2005年,因修建黄衢南高速公路,江山市双塔街道何家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中余女士家的2.16亩土地被征用了1.74亩,人均所剩土地不到一分。法院认为,余女士家的土地因国家建设基本被征用,所剩土地已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虽然她的户籍在农村,居住地也在农村,但她家已基本丧失土地,她和丈夫外出打工收入成为家庭生活的基本来源。即使村里土地并不存在基本被征用的事实,也不影响她家土地已被基本征用,基本成为失地农民的事实。
据此,衢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确定,符合事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终审判决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