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为提高销售误导治理制定销售“十不准”

沃保整理
2012-05-14 11: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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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中,辽宁保监局以监管制度建设为重点,注重提高销售误导治理的有效性,针对当前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环节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制定了《辽宁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十不准”》。为保证“十不准”落实到位,辽宁保监局要求辖内各人身保险机构对内开展学习和宣导,使保险从业人员做到令行禁止;对外进行宣传和公示,使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知晓,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

   在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中,辽宁保监局以监管制度建设为重点,注重提高销售误导治理的有效性,针对当前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环节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制定了《辽宁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十不准”》。为保证“十不准”落实到位,辽宁保监局要求辖内各人身保险机构对内开展学习和宣导,使保险从业人员做到令行禁止;对外进行宣传和公示,使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知晓,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不准在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或在保险销售活动中对客户造成滋扰;二是不准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三是不准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作虚假陈述,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同业公司;四是不准套用“本金”、“利息”、“零存整取”等概念进行保险产品宣传,或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同业公司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片面的对比宣传;五是不准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未来不确定收益作超出保险合同保障的承诺;六是不准阻碍、拒绝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保单利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七是不准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八是不准擅自改变保险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投保提示基准内容,或不按监管规定向客户进行投保提示;九是不准代替或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是不准擅自更改客户信息,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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