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家属工”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经审核入保后每月可领518元退休金。目前我市已启动“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政策规定,所谓“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十至八十年代末在我市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创办的集体性质企业从事生产自救、辅助性生产岗位工作,但未取得正式职工身份(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据了解,在我市这部分群体约有8000余人,他们当中绝大多数已经七八十岁了。这项政策的出台,使“五七家属工”实现了老有所养。
“五七家属工”的参保条件
据了解,申请参保的“五七家属工”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上世纪六十至八十年代末曾在我市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累计工作满三年以上,未取得正式企业职工身份,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2011年10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2011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我市城镇常住户籍。
户籍迁出我市的“五七家属工”参保有条件
根据政策规定,户籍迁出我市的“五七家属工”,在迁出时已达到或超过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可纳入参保范围;在迁出时未达到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不纳入参保范围。
“五七家属工”的参保缴费标准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五七家属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原所在企业单位共同缴纳。
1、个人缴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五七家属工”,参保时按不同年龄计算确定一次性缴费额。即:年满7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费10000元。75周岁以下人员,在缴纳10000元的基础上,按本人年龄与75周岁之差,每相差1个月(不足1个月时间,按1个月计算)加缴125元。
2、企业缴费:“五七家属工”原所在企业、行业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个人缴费额的40%计算需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成本项目中列支。地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确无能力或因企业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失去缴费条件的,由原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妥善处理。
“五七家属工”参保的申报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人员需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五七家属工”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原则上由其最后一个企业单位申报。原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