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2011年的一天,冠县的老杨驾车出门,等开到村里的一条小路上,猛地一个急刹车,车翻了,很不幸,老杨在车祸中当场死亡。
家人料理老杨后事时,想起老杨当年交的一份人身伤害保险。
多年前,老杨在冠县一家保险公司营销部交纳了100元保险费,参加了两份家庭人身伤害保险。
妻子拿着保单找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该交通事故未经交警部门处理不符合程序,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免除责任。拒接赔偿
丈夫车祸致死,保险公司以这样的理由拒绝赔偿,妻子觉得不在理,就讲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双方来到法院。
保险公司义正言辞,可就是拿不出的证据。
法官表示,保险公司以公安机关对事故的处理程序不当,认为应由交警部门处理。该事故发生于农村乡间公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所指“道路”,按照有关规定此类事故应由所在派出所处理。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