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工作 一个框架三个结合

沃保整理
20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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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下午,保监会召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启动会,保监会主席、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项俊波在会议中指出,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是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潮流,为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所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计划用3至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项俊波强调,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有

  4月18日下午,保监会召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启动会,保监会主席、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项俊波在会议中指出,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是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潮流,为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所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计划用3至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

  项俊波强调,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有利于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大局的能力;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增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对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影响力。

  项俊波指出,保监会要抓紧推动各项建设工作,在建设工作中要围绕一个框架,把握三个结合。一是围绕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整体框架。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框架是国际公认的成熟金融监管模式,体现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形成了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工作要在三支柱框架下进行总体设计,细化每个支柱的内容,处理好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把握国际趋势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第二代偿付能力应当与国际保险监管发展主流保持一致,坚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大方向。但是,我国保险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市场不同。第二代偿付能力要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和保险监管能力相适应,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三是要把握制度建设与行业风险管理相结合。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过程,既是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水平的过程,也是行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管理能力的过程。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保险公司参与,形成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制度制定的互动机制,促进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四是要把握制度建设与提高国际影响力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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