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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在家中意外死亡,年逾七旬的生父王老汉悲痛欲绝,收拾遗物时发现儿子留下一份人身意外保险,王老汉找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王老汉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王老汉称,其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也就是2010年8月份,其子发生意外死亡,经法医鉴定为“猝死”。王老汉于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却辩解称,王老汉的儿子是“猝死”,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查发现,此份保险确实存在,保险条款中写明,意外伤害身故、伤残、烧伤保险金额为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零免赔,80%报销),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免赔3天,最多30天)。王老汉儿子的死因经过法医鉴定为猝死。而对于猝死的定义,《法医病理学》是这样解释的: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诱发因素有精神、心理因素、外伤因素和热冷刺激等因素,气温高和相对温度低时,尤其是在气压高、干燥的条件下容易诱发猝死。
芝罘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该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赔偿给原告保险金人民币5万元。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