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与执行难问题之根治

沃保整理
2012-03-26 09: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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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业十分关注。3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保监会相关部门座谈,探索科学的保险纠纷诉讼调解模式。上周三、周四,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两个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和《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上周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江必新就“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与执行难问题之根治”发表自己的观点。期业内

  最近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业十分关注。3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保监会相关部门座谈,探索科学的保险纠纷诉讼调解模式。上周三、周四,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两个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和《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上周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江必新就“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与执行难问题之根治”发表自己的观点。期业内外人士予以关注并深入探讨,使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江必新

  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执行难的产生和发展,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归根结底是由历史和社会现实原因造成的。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各地司法实践及国外经验证明,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是推进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从多个方面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保险制度强调风险的事前管理,这有利于债权人控制风险,减少纠纷与诉讼的发生;保险制度分担风险的核心本质,可以增强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偿付能力,降低执行案件的难度;保险人对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应用,能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执行难问题的根本解决奠定基础。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对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具体如下:

  首先,完善保险制度能够提高债权人的防范风险能力,减少纠纷与诉讼,从源头上防范执行难。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各类事故与纠纷不断涌现。保险制度在事故损失分担、社会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制度的构建与保险市场的发展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水平。保险产品供给不足,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手段有限,加上本来就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导致风险事前未能预防,风险发生转化成事故与纠纷后也不能得到私力处理。大量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进入了诉讼与执行程序,加剧了法院的负担与执行难问题。如果社会能够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当事人基于分担风险的考虑予以购买,发生的损害将由保险公司理赔,很多案件将无需进入诉讼,更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在北欧,几乎所有的家庭和企业都要投保纠纷险,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首先进行协调处理,无需诉讼便能解决大部分纠纷,有效防范了执行难的产生。

  其次,完善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分担风险,提高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降低执行案件的难度。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而其中有些案件完全可以通过事先保险的方式予以避免或缓解。交通事故案件是比较集中体现执行难问题的案件类型,交强险的推行较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难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用车强制保险的覆盖率并不理想,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农用车车主经常因不具备偿付能力而造成实际执行的困难。同样,在产品责任、环境侵权、专家责任等类型案件中,也面临着相同的难题。借助保险制度,上述问题都能够达到有效预防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降低执行案件难度的效果。

  再次,完善保险制度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根本上缓解执行难。从微观来看,某些具体的保险品种,如信用保险能够直接为被保险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同时实现对交易对象信用状况的奖惩。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是防范风险的首要措施,但是面对广阔的市场,单个的市场主体经常难以胜任这一工作。保险公司作为信用保险的承保人,能够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在交易前提供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帮助被保险人决定是否交易及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在交易过程中随时通报交易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帮助被保险人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风险。对交易对象而言,这一过程又是自身信用状况接受市场检验与奖惩的过程。他有可能因为良好的信用状况而得到保险公司的推荐,也可能因为不良信用记录而获得负面评价。从宏观来看,保险公司关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信用保险业务的良好开展,也是对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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