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按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以不用理赔,但萧山一位车主却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兑付23万余元的保险理赔金。12月24日,萧山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儿子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拒赔
52岁的赵先生几年前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辆车,因为儿子赵明也有驾照,平时谁有事外出车就由谁开。
2005年12月3日晚10点57分,赵明驾车在滨康路与徐某驾驶的微型客车相撞,造成徐某脑挫裂伤、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其中有两处已达8级残疾和10级残疾。赵明驾驶的车也受损严重。
事发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明有醉酒驾驶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客车司机徐某不承担责任。
因为赔偿问题协商后一直没有结果。客车司机和车主于今年10月9日向滨江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父子赔偿损失。法院于今年11月16日分别判决赵先生父子赔偿客车司机31.1万余元,赔偿客车车主损失9550元。
早在2005年2月22日购车时,赵先生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并缴纳了保费。当赵先生找到保险公司时,遭到保险公司一口回绝。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交警认定赵明有醉酒驾驶行为,按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有无告知成争执焦点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对保险免责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说明或解释。”赵先生在庭上表示,这导致他一直不知道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赵先生认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必须按保险金额赔偿其包括车辆损失险39905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
“赵先生对免责条款是明知的。”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保单上的有赵先生的签名,这表明赵先生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保单书面内容熟悉。据此双方合约成立,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
赵先生则提出保单上的名字并不是其本人签署的,他申请法庭对笔迹进行鉴定。由于这一申请可能对案件判决起到关键作用。法庭经过合议后,决定等有鉴定结论后再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