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村保险保障体系尚不完善

沃保整理
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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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表示,目前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较为滞后,不利于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任建国认为,我国农村保险保障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商业保险在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不突出。总体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特别是商业保险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新农合、新农保的“广覆盖、低保障”特征难以满足部分富裕农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表示,目前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较为滞后,不利于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

  任建国认为,我国农村保险保障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商业保险在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不突出。总体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特别是商业保险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新农合、新农保的“广覆盖、低保障”特征难以满足部分富裕农民需要,农房等生产生活资料缺乏必要保障,这些都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

  其次,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虽然目前国家已对农业保险出台了力度较大的补贴政策,但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房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农村保险服务的制度性政策还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业务的发展。同时,保险业在农村的服务能力尚需加强。

  因此,任建国建议,应当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原则,完善政策扶持措施,采取财政和税收优惠结合的方式,加快发展相关领域的商业保险业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一是明确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的重点发展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普及农业保险,积极探索发展渔业保险等业务。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满足广大中高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继续推动借款人意外险、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优化农村信贷环境,切实缓解农村融资难问题。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经办“新农合”、“新农保”,提高两类基本保险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和推动机制。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法制保障,明确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定位,对参与方利益的保护、政府职能与作用等的界定,使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操作起来有法可依。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房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纳入地方政府工作体系,加大推动力度,对条件较好的地区,采用统保模式推广。

  三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按照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模式,完善相关险种的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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