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沃保整理
20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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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

   赔偿标准以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的赔偿限额为最高额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标准,也可以累计的赔偿限额为标准,在此,生产、销售、分配的同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均被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适用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1、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2、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限额通常由投保人根据需要提出,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般规定有两个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险单的累计限额。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种限额。当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时,赔偿金额多少由法院判定或协商确定,但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对诉讼费用的补偿不受限额的限制。赔偿限额定得越高,对投保人处理产品责任事故越有利,但相对应保险费也就越高。

    因此,合理确定赔偿限额十分重要。

    注意: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在一些场合,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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