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去年年底,家住江宁的王某驾驶拖拉机沿龙铜公路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助力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王某为拖拉机投保了20万元的三责险。
事后,张某将王某、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江宁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6.6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的驾驶证为B型照,持该型驾照的人没有驾驶拖拉机的资格,王某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约定,对王某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另外,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伤者4000多元的“医保外用药”不应理赔。同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保险公司应扣除20%的免赔率。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说明含糊,不能说明王某与保险公司约定了“医保外用药”不应赔偿的条款。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是通过学习并经交管部门考核后取得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有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资格。但保险公司提出应扣除20%再予理赔的意见符合合同约定。
不久前,法院据此判令保险公司承担5.8万余元赔偿责任,余款10万余元王某承担。
【点评】
该案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规范了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体现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公平及诚信原则,明确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并未免除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督促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院与保险行业、投保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树立了良好的司法权威及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