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在2008年,天津曾经试点过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养老险的方案,不过后来因为额度太大被叫停。专业人士表示,上海的试点方案中设置了税延金额上限,有利于均衡中低收入人群购买商业养老险的成本。
2008年3月25日
多家养老险、寿险公司紧急召开研讨会,探讨层面已经从前期的基础调研深入到技术、政策突破问题。
2008年6月20日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08年8月1日
国税局对试点中的“30%税前列支”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异议,涉及个人税收优惠部分的试点工作被叫停。
2008年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第16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2009年12月11日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及我国尚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2010年6月23日
保监会副巡视员施红在“2010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个人税延性产品目前已经形成初步的方案。
2011年5月21日
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2011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国税总局正在拟定在上海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陆家嘴论坛金融发展环境专题讨论时透露,国税总局目前正在细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可延期纳税方案(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并称届时该方案仅限于上海试点,该举措将适当减轻普通人税务负担。
对于有关上海高级金融人才税负太高,难以留住人才的问题,丛明称,“正在审议的方案中没有考虑差异化的问题,还是全国统一的起征点”。不过,他也给出一个好消息称,国税总局还在为进一步鼓励上海金融业发展和适当减轻金融业税赋特批新的政策。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交税。按照丛明的话说,上海试点个税养老保险递延纳税,普通人可享受到的好处是当期不用纳税,其实就是在减轻税收负担。
具体而言,延期纳税是指在将来领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交税,在这个时间差内不仅可享受利息,而且将来再交个人所得税就按将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考虑,如果5-10年后起征点再提高的话,就等于又可以享受到提高起征点的好处。
丛明举例说,比如一个职员从现在开始每年交一些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假定每月交1000元。这1000元钱就能够递延纳税,在他退休以前,他每月1000元的递延纳税都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除了税收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亦表示,为加强上海金融法制环境建设,需要发展非诉讼的解决体制,包括仲裁、商会调节等等在内的一个比较完整的纠纷解决机制。
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卢方亦表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之内,要向社会重点推介仲裁法律制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选择仲裁方式去解决金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