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应否赔 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沃保整理
2011-10-24 16: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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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人保险是否理赔,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如河北的法院此前就判决保险公司要为无证驾车撞死人的司机“买单”,而安徽的法院却判保险公司对此“免责”。近日,思明区法院也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难题。据了解,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矛盾不一。而法官也因此陷入了两难,一方面,无证驾驶的司机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如果

    无证驾驶撞人保险是否理赔,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如河北的法院此前就判决保险公司要为无证驾车撞死人的司机“买单”,而安徽的法院却判保险公司对此“免责”。近日,思明区法院也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难题。

  据了解,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矛盾不一。

  而法官也因此陷入了两难,一方面,无证驾驶的司机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如果肇事司机没有赔付能力时,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事件

  无证驾驶重型车撞上摩托车

  2009年7月14日中午12时许,在翔安区466线1KM+500M处,一辆重型车撞上了一部摩托车。当时,厦门某物流公司职员阿冰开着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这起事故让小陈当场身受重伤,他胸部和腰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他受的伤达到九级伤残,已经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交警勘查完现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因重型车未停车望让右方来车先行,导致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这起事故。因此,重型车司机阿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重型车司机属于 “无证驾驶”。因为,如果要驾驶重型牵引车,阿冰需要持有A2驾驶证,但是,阿冰只有B2驾驶证,这种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是“大型货车”。也就是说,他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

  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事故受害者小陈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陈的主张。

  但是,物流公司在支付11万多元的赔偿金给小陈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焦点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物流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对此,保险公司认为,阿冰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拒绝给予赔偿。为此,双方闹到了法院。

  “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该公司认为,既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物流公司“代垫”给交通事故受害者小陈的11万多元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出。

  但是,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说,司机阿冰属“无证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中属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法定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保险条款中,也已经明确约定 “无证驾驶属责任免除情形”,因此,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看法不同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据了解,针对“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这一问题,目前法律界存在较大争议,就连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

  此前,很多地方法院判决认定即使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还是要赔偿。比如前两年,河北省威县法院就曾经判决要求,保险公司为一个无证驾驶货车撞死人的司机 “买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2000元。而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也曾经判决认定: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的观点,主要是从设置交强险的意义上来看,认为这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减少救济求偿的环节,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国内也有不少法院判决认为,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该免责,思明区法院也是持这一观点。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无证驾驶的司机及其公司要为其错误行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专家说法

  相关法律法规矛盾致判决矛盾

  专家表示,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矛盾不一。因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以及保监会办公厅的有关答复,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医疗费用根据责任情况在限额内垫付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但是,如果依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却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有的法院将此理解为无条件赔偿,认为根据这一规定,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

  法官两难需要立法解决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这是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无证驾驶者要为违反合同约定买单;另一方面,受害者需要得到充分救济。当然,这其中也涉及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我们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要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那么,在本案中,在受害人已经得到物流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赔偿后,物流公司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就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条款约定。而按他们的条款约定,司机无证驾驶是违约的。因此,法官判决保险公司不赔是合理的。当然,如果本案中物流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赔偿给受害人,保险公司就应该先行垫付;然后,再向物流公司追讨这笔赔偿款。

  当然,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对法律理解的矛盾,才会产生这么多相互矛盾的判决。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按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只需垫付抢救费用,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字面上来看,保险公司却应当赔偿。

  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不同理解造成了许多矛盾判决,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实务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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