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在给长途超载行驶的货车轮胎浇水降温时轮胎爆炸将其炸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交通事故、死者非责任险的第三人为由拒绝赔偿,程某的亲属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9月28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程某的亲属获得保险公司赔偿12.2万元。
2010年9月9日13时37分,李某驾驶某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至许昌某高架桥附近时将车辆停在路边,由货车乘车人程某下车为轮胎浇水降温。程某在给右后轮胎浇水时,右后中轴轮胎突然爆胎,致使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许昌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出具了事故证明,未对事故成因作出认定,亦未对责任作出划分。
经查,货车的实际车主是刘某,李某系其雇的司机;货车挂靠在许昌某运输公司名下,在许昌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货车核载9.52吨,事发时载重近60吨,属于严重超载。
而后,程某的亲属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许昌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69968.92元(含精神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货车投有保险,应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许昌某运输公司辩称,公司与货车系挂靠关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货车投有保险,应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案不属交通事故;原告及其司机有过错,应使用民法中过错赔偿原则;死者死亡并非在车辆行驶中,并非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长途超载运输,致使轮胎温度过高需要浇水降温,程某为给轮胎浇水降温造成轮胎爆炸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该事故发生在交通途中,故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涉案车辆事发前,程某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但程某为轮胎浇水时已处于所乘车辆之外,程某的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即车外第三人。被告刘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许昌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后,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许昌某运输公司的诉讼,并征求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都同意调解。后经法院多次调解,9月28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2万元;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