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吴大伯为自己买了一份寿险。没想到,如今要领取保金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保单早在7年前已退掉,退保的钱也已领走。“我自从买了保险之后就没进过保险公司的大门,怎么会办了退保手续呢?”吴大伯气愤地跟保险公司打起官司。
海曙法院查清了这起纠纷的前因后果,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吴大伯猜测保单可能被偷了
今年62岁的吴大伯是在1998年2月中旬向保险公司购买“老来福98终身寿险”的。这一险种的条款和保单约定,吴大伯一次性支付保险费9380元,等60周岁后就可以每年从保险公司拿1200元直至身故。
买保险的时间久了,吴大伯差不多忘了这事,直至今年年初才突然想到可以领保金了。但他却怎么也找不到保单,幸好当时的缴费凭证还在,他就急忙去了一趟保险公司。
“您已经退保了。”保险公司给他这么一个回复,让他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保险公司告诉他,退保手续是在2004年7月办理的,保险公司当时就收回了保单,并给付了退保金10365元。保险公司还拿出了一份退保申请书给他看,上面有他的签名。“退保申请书上的签名是假的!”他不由得惊叫起来。
可自己在家里找不到的保单原件怎么出现在保险公司?吴大伯百般琢磨,想起2003年4月家里遭贼一事,当时家中一片凌乱,他只顾着计算财物损失,却没在意保单在或不在。“保单可能就是在那个时候被小偷偷走的,小偷又冒名来退保。”他作出这样的猜测。
争议在于审查不严还是保管不严
吴大伯认为,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时审查不严,导致冒名者退保成功。
但保险公司表示,他们是通过正常的程序为“吴大伯”办理退保手续的,包括查验身份证。只是因当时技术条件限制,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的真伪。而退保申请书上伪造的签名也只能说明有人冒充吴大伯,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吴大伯被冒名者退保,主要是吴大伯本人对保单的保管不严所致。
法院认定退保因程序有瑕疵而无效
海曙法院指出,退保申请书中的签名并非吴大伯所签,因此可以认定吴大伯并无解除保险合同的意思。
保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办理退保手续时已经查看了退保人提交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因此法院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对退保人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审查。
法院经审查还发现,保险公司提供的退保申请书和领款收据上的日期也前后矛盾,存在瑕疵,领款收据中也没有领款人签名。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手续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吴老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老来福98终身寿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