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2010年4月14日14时,李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司内的工地施工时,其雇佣的司机陈某操作李某所有的京AD8116起重车吊装楼板的过程中吊车发生晃动。吊装的楼板将现场工人魏某碰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为此赔偿了死者魏某的家属各项赔偿金共计32万元。出事车辆事先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该事故发生后,李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勘查了现场。但李某向其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各项理由不予赔偿。
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北京市东城法院,他认为自己已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1万元。被告尚未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