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投保车辆撞了家里的亲人,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同一公司的两车相撞,为何保险公司却拒赔?而不同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案例的解释也不尽相同。
8月1日,记者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分歧进行了采访。
案例一:开车撞了亲人就不能获赔
7月19日16时45分左右,和平区砂山街65-7号楼前,司机刘某从单元门内走出,上了停在门口的汽车。他倒车准备调头时,听到了妻子的喊声,货车左后轮带走了自己孩子幼小的生命。
发生如此不幸之事,刘先生悲痛不已。可接下来听说的事情,更让他感到伤心。撞了自己的亲人保险公司可能不给赔付的?
原来,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将驾驶人或车主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被撞,列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这一免责条款,主要是为防止机动车骗保。
事实上,类似刘先生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都偶有发生,其中有些就因为赔偿分歧而对簿公堂。四川彭州车主肖某就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之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其次,驾驶员肖某并没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
案例二:同一公司俩车相撞保险拒赔
同一公司投保的两辆机动车相撞后,安邦财险以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被投保公司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今年4月2日凌晨2点多,一公司两辆解放牌自卸汽车相撞。事故还导致他人院墙被撞坏及司机邵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无责任。
为此次事故,公司支付了车辆损失6万余元及院墙赔偿费2万元。但当该公司为此事向投保的安邦财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涉案两辆车均属同一公司所有,不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
于是,这家公司将安邦财险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应该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并要求安邦财险支付保险赔偿金8万余元。
问题:“第三者”定义各不相同
在目前保险公司适用的三款车险中,A款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属于“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范围。
在B款车险中,虽然没有明确“第三者”范围,但保险公司不负责“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而C款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在保险公司列为责任免除的4类情况和9个原因中,并没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属于赔偿范围”的字眼。在此保险条款中,孩子又属于“第三者”范围,可以得到赔偿。
质疑:拒赔属“霸王条款”待商榷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李利威律师认为,虽然车主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条款向客户解释清楚。
如果保险合同已有明确规定,并且双方签署了合同就意味着认可了这一规定,保险公司这样做也是执行保险合同,只要保险公司履行了义务,就不能算“霸王条款”。
不过,记者随机采访30位车主,发现有九成以上根本不知晓撞了亲人没得赔的规定,个别车主虽有所耳闻,但也只是一知半解,没有一个人说得清楚其中原由。多数车主表示,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为完全履行告知义务,鲜有解释其中条款,更不用说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而对于万一不幸发生类似的事故,车主或驾车人如果提出赔偿要求,却遭保险公司拒绝,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