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对洪水灾害实行的保险。为配合洪泛区管理,限制洪泛区不合理开发,减少洪灾社会影响,对居住在洪泛区的居民、 社团、 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它属于防洪非工程措施之一。一般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形式,后者更有利于限制洪泛区的不合理开发。凡参加洪水保险者,按规定保险费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保险金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单位或个人的财产遭受洪水淹没损失后,保险机构按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洪水保险是一种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分担风险的保险模式。在可能发生洪水的区域,由受洪水威胁的人群、企业等出资参保。当洪水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执行机构将对参保的人群、企业等给予赔付,政府将对保险执行机构进行一定的补贴。
洪水保险是抑制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趋势的重要措施,是对现有灾害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应逐步推行洪水保险。我国至今尚未探索出合适的洪水保险模式。我们要以长远、发展的眼光来认识洪水保险,逐步推行洪水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