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要求推动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近日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推动辖区内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全省统保工作。据介绍,参加医责险的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将纠纷处理转介到广东医调委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赔偿金将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患者或家属代表。
广东省卫生厅5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推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责险全省统保,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全省医责险统保。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全省医责险统保的承保工作。参加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将纠纷处理转介到广东医调委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评鉴后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赔偿金将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这种模式旨在将医患纠纷处置从院内转移到院外方面。
据了解,此次医责险统保与以往商业医责险相比有三大优势。保障范围广:以往医责险只为医疗事故赔付,统保医责险除医疗事故外,结合《侵权责任法》并对医疗过错、医疗意外等均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更合理转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障程度高:统保方案大幅提高了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赔偿限额。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全年累计赔付限额高达500万元,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付限额高达200万元,每位医务人员每次最高限额则高达50万元。赔付高效快速:经过医调委成功调解的案件,医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首席承保公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赔偿给患方。
此次广东省医院全省统保医责险会否要求医院一定参加?有业内人士分析,省卫生厅的文件并没有明确这样规定,不过该文件中有两个条款对医院还是有很强约束力的。一是要将此项工作(参加医责险)列入“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考核的内容加以督促。二是该文件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时,应通过广东医调委调解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这就是说,公立医院要想私了医疗纠纷,赔付权限仅在1万元以下。
有些人不能理解,成立了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求医院统保医责险。省医院协会原会长张衍浩解释,如果没有医责险提供配套保障,医调委调解纠纷的功能和作用都无法充分发挥和得到保证,路只能越走越窄。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相结合创新机制,相互依存,相互保障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倡导的模式,从2006年开始,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委就陆续下发多个文件,要求全国各地都要积极建立这种创新结合机制。国内其他省份的实践和探索证明,医责险统保工作做得好,与人民调解结合得更紧密,医调委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就更好。
海南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记者从海南省卫生厅获悉,从2010年9月起,海南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其中,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等。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
海南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根据海南省卫生要求,保险费用实行医疗单位缴纳与医务人员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医疗机构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第二年起根据实际赔付等综合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政府行政部门将通过招标确定3至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属地化组织原则,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投保。
据悉,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海南省卫生厅将组织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成立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商定海南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审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拟定《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将列入医院评审工作和“平安医院”建设,并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