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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多方调解 投保2元获赔1万
随着大众保险意识的增强,乘客出行乐意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的情况却时常发生,导致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率较高,而理赔率极低的奇怪现象。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玉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了2元乘客意外伤害险的原告获得被告保险公司理赔的1万元保险金。
2008年12月25日,原告甘某宁在玉林市运美东郊汽车站搭乘由玉林市开往广东省广州市直达快班(票价130元),同时购买了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2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保险金额6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次日凌晨,因另外一辆大客车驾驶人王某志夜间驾车不注意安全行驶,致使搭载甘某宁的大客车驶出左路边与高压线铁架发生碰撞,造成甘某宁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甘某宁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由于被告拒绝理赔,原告甘某宁起诉要求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2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在起诉前已获得了另一份保险的全部保险金,2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金额不应再获得理赔,并依法向原告作出了释明。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购买的只是2元的保险,现在却提出如此之高的保险金,主审法官向其阐明了法律关系,尽管原告方购买的只是2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但根据被告方制定的乘客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向原告支付相应数额的保险金。同时,原告方考虑到被告的代理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出于朋友之谊帮助其获得了另一份保险的全部保险金,同意减少本案的部分保险金。最终,双方各让一步,保险公司同意支付1万元保险金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