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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下午2时,一名中年男子携带1公斤炸药及电雷管组成的爆炸物,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扬言自爆,2小时后被昆明警方带走接受调查。据警方介绍,该男子姓周,2009年在禄丰县因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但其不服,认为交警认定错误,于是携带爆炸物到省高院门口扬言自爆。
在2009年,周某究竟是发生了什么事,打了什么官司?日前,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关于周某案件的相关情况。
据通报,38岁的周某是甘肃省山丹县人,现住在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有一子,尚未成年。2009年9月13日,其子在骑自行车时被高某某驾驶的货车碰挂倒地,随后被货车左后轮碾压。当天,被送往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接受救治,儿子右小腿遭截肢。
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9月28日,禄丰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货车车主鲜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36万余元,高某某对鲜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高某某、鲜某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2月,楚雄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2月16日,经周某申请,禄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的12万元执行到位。鲜某在保险公司另有13.8万元的商业险赔付款也于3月25日划拨给了周某。剩余10余万元仍在执行中。
至于周某为何会携带炸药到省高院扬言自爆,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介绍,周某此举是为加快赔偿款的执行速度,希望能把剩余的10余万元赔偿款尽快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