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三个月后,因呼吸心跳骤停突然死亡。公安机关证明为意外死亡。该男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
一男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三个月后,因呼吸心跳骤停突然死亡。公安机关证明,该男子为意外死亡。作为保险受益人,该男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男子突然死亡并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意外死亡”范围,拒绝理赔。究竟呼吸心跳骤停这种突发疾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范围?在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投保人突然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3月4日凌晨,嘉峪关市峪泉镇村民张普突然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证明,张普为意外死亡。事后,张普的家人想起,张普曾在当地村委会的安排下,在某保险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此,张普家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某保险公司进行勘查后,却对理赔申请予以了拒绝。无奈之下,张普家人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嘉峪关市法院一审认为,张普的死亡证明证实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嘉峪关市刑警支队出具的证明佐证其系意外死亡。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属于赔付范围。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张普家人保险金2万元。
律师说法: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世龙
问题一:保险公司为何会败诉?
朱世龙: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员勘查了现场,但并未要求进行尸检,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拒绝赔付的决定,因此,保险公司的这一行为可视为放弃了对被保险人(投保人)死亡原因的异议主张而认可被保险人(投保人)系意外伤害死亡。既然未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便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无不当。
问题二:“呼吸心跳骤停”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朱世龙: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释义存在瑕疵,对与“呼吸心跳骤停”这种突发性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未作出界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这个格式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法院采纳投保人的主张,认定投保人的意外死亡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问题三:投保人应如何保存证据?
朱世龙: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应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同时报案,等待保险公司专人勘察现场。投保人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原件,准备好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前面所说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保险人身故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