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此次大地震引发了核泄漏危机,尽管中国目前尚未发生此类风险,但也引发了投保人的关注:一旦发生核爆炸、核污染、核辐射等损害时,自己是否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核辐射:人身损失难获赔 财险理赔有上限
“我们公司的寿险产品中只有三个免责条款,是市场中最少的:即故意造成、2年内自杀、违法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我们的英方股东保诚集团自从一战后就废除了对地震、海啸、战争等因素的责任除外。”信诚人寿一位人士解释道。也就是说,信诚人寿对地震、海啸,包括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带来的人身损失可以进行赔付。
“这些风险整体来看概率小,但一旦发生对整个公司的影响较大,要求公司具有足够的准备金与资本实力。”上述信诚人寿表示。
记者了解到,除了信诚人寿外,其他大部分中外资公司都把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核爆炸、核污染、核辐射,投保人获赔可能性不大。
“并不是所有中、外资公司都像信诚这样,产品如果要扩充核方面的责任,需提高保费。很多这样的责任可能10年都用不上一次。提高保费之后,客户又不愿意投保。保险公司面临两难。不过,暂时的免责不代表保险公司一定不赔,如果真的发生核方面很大的灾难,保险公司还是会进行人道赔付。消费者倒不必为此过于担心,也不能仅从这一点就判断产品好坏。”一家合资公司产品方面负责人介绍。
“对这些自然灾害的责任除外现象,《保险法》没有统一规定,各家市场主体拥有对产品选择、设计的自主性,依各家的商业策略而定。”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
核电站保险需第三方强制保险
郝演苏告诉记者,有关核电站设施的财产保险由财产险公司承保。而对于核辐射、核污染造成的公众人身、财产损失,这是一种第三方责任保险。
按照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核电站的运营商必须为其电厂投保法定的第三方责任险,保额需达到13亿美元,灾害损失超出部分由政府承担。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于潜在危险较大的核电站均有强制性第三方责任投保要求,我国在这方面显得不足。2009年中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目前,中国采取了世界范围内比较通行的核保险共同体制度,但并没有对核电站实施责任保险的强制要求。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于1999年成立,目前有21家成员单位,境内和境外承保能力已分别居世界第五位和第三位。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也参与了福岛核电站核保险的分保,但分成比例较小,不会对核共保体内各非寿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由于核风险通常被常规保险市场列为除外责任,因此核保险业务需要在特定的核保险市场、各种国际核电保险组织安排分保,如美国NEIL、欧洲的EMANI。
据官方资料显示,中国在运行的11个反应堆中,已有10个参加了运营阶段的商业保险,保险价值高达800多亿元,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合计12亿元以上。中国核共体的承保能力已经能够满足中国核电站保险需求的25%到40%。
业界人士告诉记者,从寿险方面来看,有关核辐射造成的人身损失通常难以获得理赔。从财险方面,核损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国家规定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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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核电站保险除了建工险和财产险,通常还会投保公众责任险和核电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来保障核电事故对公众造成的损害,单个核电站的公众责任险保额通常为几千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不过,对于“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增加国家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