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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出差途中负伤,单位却拒绝按工伤赔偿。5月15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从被执行人盐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上扣划了46380元案款,此起拖了三年的职工工伤赔偿案件终执结。
申请人王某系被执行人盐城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7月11日,王某因公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右臂骨折,但该公司认为不属工伤而拒赔。2006年9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建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0月8日以建劳仲案字[2006]第96号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61655元。裁决作出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向建湖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2007年4月,王某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执行,看到法官的态度比较坚决后,同意先付17000元,剩余部分分两年还清。
5月15日,执行法官跑了盐城市的多家银行,终于查到了被执行单位的银行帐号,发现帐上有100多万元的存款,于是向银行开出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