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保险责任规定的暴风标准 保险是否要赔偿

沃保整理
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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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河南省正阳县农民张某,承包了村里的3座温室大棚,承包期为3年,签定了承包合同后,张某便准备与其农学院毕业的儿子一起培育果树育苗,后经儿子提议应该给大棚上保险,父子俩便到当地的保险公司咨询,并为自家的三座《农业温室大棚保险》○注,同年划七月驻马店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在7月28日的晚上,张家的三座大棚倒塌了两个,导致了大棚内的育苗也都遭受了损失,倒塌后第二天张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2007年3月,河南省正阳县农民张某,承包了村里的3座温室大棚,承包期为3年,签定了承包合同后,张某便准备与其农学院毕业的儿子一起培育果树育苗,后经儿子提议应该给大棚上保险,父子俩便到当地的保险公司咨询,并为自家的三座《农业温室大棚保险》○注,同年划七月驻马店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在7月28日的晚上,张家的三座大棚倒塌了两个,导致了大棚内的育苗也都遭受了损失,倒塌后第二天张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过对现场实地勘查后,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通知张某等待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就可以了,但是三天后保险公司却向张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因是,保险公司向当地气象部门了解到,当天的暴风风力未达到保险责任规定的8级以上,故由此造成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张某不服保险公司的说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张某认为:张家投保的温室大棚,在投保前已经对大棚的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是完全符合保险要求的,虽然当天的风力未达到8级以上,可是大棚的倒塌并不是因为7月28日一天的原因所吹倒的,在整个七月份,正阳地区连续大雨大风,所以才导致了7月28日晚上大棚的倒塌,大棚倒塌后自己的损失也很大。

    保险公司认为:在张某投保的保险合同上,已经详细注明了,暴风、暴雨、暴雪等保险责任的相关说明。而保险公司也已经从气象台详细了解到,在7月28日之前一个星期内,正阳地区的暴风风力都未达到8级以上,而张家大棚的倒塌很有可能是由于大棚的承载结构不标准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此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理赔结论】

    法院经过详细调查认为,张家在投保前已经对所投保的大棚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说明,而说明的内容与事实也完全吻合,而保险公司在未对现场进行实际验标后便承保了,表示张家投保的温室大棚是完全符合保险要求的,虽然7月28日当天的风力并未达到保险公司的标准,但是在整个七月份,正阳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才导致这场事故,故保险公司应该对张家的温室大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

    1、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财产保险上,对于投保标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做到严格、细致,在投保前我们要对所投保标的进行实际的查勘验标的工作,以便我们能够对所要承标的标地进行详细了解、分析是否能承保,以防止出险后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也同时给公司的形象带来不好的影响。
    2、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推动发展三农的工作,所以我们也要做好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工作,在三农的问题上,国家在政策上是有一定的倾斜性的,所以我们今后在发展农业保险上,一定要认真细致的做好工作,不要给公司在三农的问题上,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注:农业温室大棚保险——凡被保险人合法建造、经营或使用的,符合建造技术标准要求,使用正常的温室大棚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火灾、雪灾、暴雨、暴风、雹灾。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项目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在建造期间因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修建违反设计、施工规范的不合格温室;大棚内部种植的作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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