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H物业公司负责G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该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08年1月9日止,年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2007年9月6日,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小区内通道上的一个下水井进行疏通时,因突下大雨,工作人员急于避雨跑离疏通现场,忘记在下水井周围设立警示标志,也未盖上下水井盖。一小时后雨渐停,居民王某驾驶一桑塔纳轿车驶入小区,由于王某正在接听手机电话,没有注意前方通道的下水井没有井盖,未避让行驶,轿车左前轮陷入该井口,导致车轴、底盘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车留在现场,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该受损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车辆损失险”。随即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
焦点
对该案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事故属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物业公司由此而承担的对王某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给予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责任,保险人也无须补偿。因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当事人对事故的叙述以及取证中了解到,事故发生时,雨已渐停,天色转亮,王某若没有接听手机电话,而是注意前方路况,是可以发现未盖井盖的下水井从而避开安全行驶的。因此,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损失。
结论
保险公司最终认定该次事故属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诚然受害人王某开车时接听手机电话,未注意前方路况,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不足以使被保险人物业公司因此而免责。此次保险事故,受损车辆的修车费用共计8600元。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及受害人王某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保险公司负责90%的修车费用(即7440元),剩余10%的修车费用由王某自行承担(即860元)。
点评
1、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凭往常经验行驶,前无标记,照直前行是正常的,轿车左前轮陷入无井盖井口,导致车辆受损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下水井未盖和井边未设标志。如果有标志而失事,则全部责任在王某。如果已加好井盖,也不致发生车损事故。
2、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进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其损害事实存在,致害方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致害方物业公司并非心存故意,而是暴雨骤至所致,损害后果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属于物业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3、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款:“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受害人王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10%的修车费用,也是公平合理的。
注: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因物业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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