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旦前夕,人保财险江苏新沂支公司接到了历经近一年的不懈努力而得到的胜诉通知。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2日3时许,驾驶员张师金驾驶苏CB2418挂CW668号解放货车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开封地段时,由于车辆出现故障,张师金即下车进行检查维修,此时从后面由李秋生驾驶的鲁P63413挂PR819重型半挂车与停放的苏CB2418挂CW668解放车相刮,将在车下维修的张师金撞伤,经开封市高速交警大队认定:李秋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师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2010年2月2日,新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师金等五人诉人保财险新沂支公司、山东永安保险聊城公司及李秋生等,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2010)新民初字第0482号判决,原告张师金虽然是该车的驾驶员,但判断原告张师金是否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该以事故时是否在车上还是车下来判断,即张师金为“第三者”判公司赔偿张师金11万元;山东聊城永安公司赔偿11万元;其余损失由双方车主按责任承担。
人保财险新沂支公司不服其判决,认为原审法院法官只凭主观臆断,凭空想象严重违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张师金是该车的合法驾驶人且下车修车正是驾驶员应尽的职责。另在该案中原审法院法官在计算交强险中计算方法严重错误,鲁P63413挂鲁PR819在交强险中为两张保单,原审法官不顾事实,在判决时竟与该司所保车辆交强险进行平均分担。根据以上事实,人保财险新沂支公司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两次前往河南开封交警队及山东聊城车管所进行取证,中院对该司上诉内容予以采信,于2010年12月撤销了一审法院作的(2010)新民初字第0482号判决,驳回张师金等人对该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