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程度小于国民认可生命价值?

沃保整理
2010-11-28 16: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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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11·15”特大火灾第二次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表示,对胶州路728号事故大楼赔偿,依法依规制定,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其中包括一次性死亡赔偿65万元。联系此前8月24日“伊春空难”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也为96万元,可得出一个简单结论:96万

   11月23日,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11·15”特大火灾第二次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表示,对胶州路728号事故大楼赔偿,依法依规制定,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其中包括一次性死亡赔偿65万元。联系此前8月24日“伊春空难”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也为96万元,可得出一个简单结论:96万元,是目前国民认可的生命价值。然而,据黑龙江保监局及上海保监局公布的数据,“伊春空难”共计35名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赔付2551.93万元,人均约为72万元;上海“11·15”特大火灾15家寿险及养老险公司确认共有17名被保险人身故(其中1名客户在两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保额合计319.6万元,人均仅为23.3万元。从这些数据中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伤害中提供的保障程度,远远小于国民认可的生命价值。

  保险提供保障程度小于国民认可生命价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国民认可的生命价值不断提升。仅从空难赔偿金一项看,2000年,“武航空难”人民币12.5万元/位;2002年,“大连空难”人民币18.2万元/位至19.4万元/位;2004年,“包头空难”人民币21.1万元/位;2010年,“伊春空难”人民币96万元/位。10年间,实际赔偿的数额就增长了6倍多。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我国的赔偿标准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民的生命价值的认识也有了巨大的飞跃,彰显了对生命的尊重。

  第二,居民个人投保率不高,保额不足。“伊春空难”中,遇难者中有35人在20家保险公司投保,预计赔付2551.93万元。上海“11·15”特大火灾中,15家寿险及养老险公司确认共有17名被保险人身故(其中1名客户在两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保额合计319.6万元。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由于国民保险意识的淡薄,保险的保障功能被弱化,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和商业赔付。

  第三,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倾向于理财型产品。这主要因为我国民众缺乏保险意识,过多着眼于投资理财产品,偏好投资收益,而非风险转移,加上保险公司出于经营压力,盲目宣传理财型产品,导致我国保险保障水平较低,遇难者家属大多通过保障功能较低的理财型寿险产品获得赔偿。

  沃保网保险人士表示,民众在投保时应遵循以保障为主、理财为辅的原则,要在对意外、养老、疾病等人身风险保障充足的基础上,再适当配置理财型产品。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应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保障型产品而非盲目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国民的总体保障水平。

  沃保网保险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当创新产品以满足不断扩大的保险需求。民众的保险意识并不等同于对保险公司的需求,还要求保险公司有与之需求对应的保险产品和及时有效的营销渠道和理赔通道。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和供给方的保险服务是一个整体,保险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消费者、供给方、政府及监管机构等多方主体的不懈努力。

  企业应以团体保险形式为员工提供保障。在此次上海“11·15”特大火灾中,有两名身故的被保险人均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1月17日,其家属已获得了满额身故保险金赔付,分别为122.5万元和60万元。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团体保险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责任的表现,是公司保护员工利益的福利方式之一。与个人保险相比,团体保险不仅具有费率低、操作简单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它为员工的家庭生活、身体健康加了一层保障,同时也避免了公司在员工因公出险时难以支付赔偿金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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