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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自2007年9月开始担任北京某商贸公司驻美廉美超市分店促销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张某在工作时因劳累引发腹部剧烈疼痛,到医院查诊为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破裂,当即自费住院手术,但出院后得知已被该商贸公司无故辞退,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张某与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商贸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张某住院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由此判决商贸公司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数额7531.75元支付张某,同时商贸公司需支付其病假工资640元。
此外,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公司无故将其辞退,故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此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