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简介

沃保整理
2010-11-04 14: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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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 知识产权保险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知识产权保险主要解决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责任赔偿和财产损失问题。 知识产权保险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其承保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因为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发生的不利益。知识产权责任保险是为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人提供保险并填补第三人的经济损失。所以,它不仅维护了被保险

   知识产权保险

    知识产权保险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知识产权保险主要解决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责任赔偿和财产损失问题。

    知识产权保险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其承保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因为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发生的不利益。知识产权责任保险是为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人提供保险并填补第三人的经济损失。所以,它不仅维护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保证了第三人侵权损失赔偿的实现,是对被保险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双重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财产保险,其承保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因为提起侵权指控支出诉讼费用而导致的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知识产权财产保险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保险,保证了被保险人有足够的资金提起诉讼并有效指控。所以,知识产权财产保险主要是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可保性

  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保的某种财产、权益、利益、生命、人的肢体或潜在的责任。一种风险可保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指损失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损失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性或者说破坏性很大)。知识产权不论作为一种权益还是作为一种潜在责任,虽然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但各个保险标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质的,每一项知识产权都由法律保障其唯一性,即不存在内容与形式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这就为发挥保险机制中风险集合的作用带来了很大困难。但是可保的理想风险的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原来不可保的风险在应用了某些风险管理方法或附加了某些条件后,就会变得可保了。比如说,虽然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难以衡量,但是使其恢复原貌的费用以及其潜在责任引发的货币损失都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以确定的。因此将知识产权保险与诉讼费用结合起来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简单地把知识产权与一般实物财产等价起来,按照标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计量保险价值,将为从核保到理赔的各个环节制造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可以体现为货币价值

  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有客观具体的货币价值,这使得企业的一系列无形的企业价值(如商誉等)都不可能成为保险标的。然而企业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会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很好地反映出来,其核算方式都有会计准则进行规定,且收益权受到法律保护。具备这些特征的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相比,除了在物质形态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知识产权具有会计上与法律上的双重特性,这将其与企业的其它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符合保险标的特征。

  (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物保持如下关系:被保险人因标的物的安全、完好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因标的物的损坏或责任产生而受到损害。

  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期间可能遭受被侵权的风险,一旦侵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有可能下降,严重的侵权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完全丧失。这时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方案有:一是放弃原来的知识产权;二是试图与侵权方达成共同使用的协议,并要求一定的费用;三是通过司法程序控诉侵权方,强制其停止侵权行为。前两种方法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事先难以估量的。而如果起诉侵权方,可能会花费大量的诉讼及律师费用,如果遭到侵权方的反诉,情况将更为复杂,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企业在自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方面也面临遭到第三方起诉的风险,如果企业屈服于控方,将失去知识产权或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使用费用。如果积极应诉,同样面临高昂的费用,一旦败诉还要面临巨额的索赔,例如倍受关注的历时一年半之久的思科起诉华为一案,如果华为败诉,面临的巨额赔偿请求足以危及华为的生存。

  因此,被保险人不但会因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因知识产权风险得到分散与转移而获益,被保险人与知识产权标的关系中显然存在着保险利益。

  (四)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必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是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在我国民法和有关的专门法规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合法利益就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知识产权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专有权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为防止其他人对其权利的不法侵害,是能够主张其保险利益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具有保险利益。这就为知识产权保险的开展奠定了稳固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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