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模式探讨

沃保整理
2010-11-04 14:53:56
100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比如美国、欧盟等,已有相关知识产权保险的提供。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险充分发展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险的特点是发展速度快、保险种类多、保险技术先进、索赔额巨大。以欧盟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险逐渐发展和完善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险的特点是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已建立,需求和发展正在不断提高之中,知识产权保险在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发展水平不同。 而在发展中国家,其知识产权保险处于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比如美国、欧盟等,已有相关知识产权保险的提供。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险充分发展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险的特点是发展速度快、保险种类多、保险技术先进、索赔额巨大。以欧盟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险逐渐发展和完善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险的特点是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已建立,需求和发展正在不断提高之中,知识产权保险在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发展水平不同。

    而在发展中国家,其知识产权保险处于完全缺位的状态,我国就属于此种情况。当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主要表现为一些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惩罚性保护方式,未建立起知识产权预防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虽然有需求和发展的空间,但尚未建立起来。

  在西方国家,它们之所以能够开展这个种类的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强大资本实力和高端的风险管理技术。然而我国保险市场得到恢复和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公司的规模又非常有限,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风险管理技术受经验积累、规章制度和资本市场等多方面限制,亦不足以控制变数很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一个市场,这个市场与保险市场一样年轻,这使得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可能会面临保险意识不足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的双重尴尬局面,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更是不会轻易涉足这样一个尚待成熟的领域。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纯商业性的知识产权保险在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下难以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并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甚至成为企业壮大的根本出发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风险管理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如何在中国的特殊的市场上解决这个问题,结合中国的市场环境,发展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是最可实行的办法。

  所谓政策性,就是需要政府积极干预。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有利于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从需求上和供给上来讲都带有一定的正外部性。如果按完全私人物品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交易,供给和需求不会达到均衡的合意水平。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性决定了它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缺乏积极的发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动力,因此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性干预,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很容易发生萎缩。

  政策性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经营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商业保险机构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不以盈利为目的,更重要的是为了体现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这类保险所投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政策性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亏损,国家财政将给予补偿。

  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相类比,他们有一定的相似性。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指控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都有很强的人为性,是一种商业风险;而且国际间知识产权法律的差别也在一定范围内属于政治风险的范畴。这些风险同样无法预计,难以计算概率,加之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卷入法律纠纷后,受法制以及经验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抗辩能力往往不强,使得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面临更高的风险。在我国,随着知识经济日益深化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知识产权的纠纷日益增多,我国正在成长中的企业与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脆弱,在与国外大型企业或企业联盟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往往陷入困境。如何为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穿上保护衣,如何保证中国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现代经济的知识产权牌打倒,知识产权保险应该得到国家的扶植。换一个角度讲,政策性保险也可以对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形成正向的激励。

展开阅读全文
0
免费获取优质保险方案,
同样保障,
每年最高省30%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