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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案情
原告肖红莲与被告张兰系婆媳关系。2008年6月11日,投保人王辉以刘强(肖红莲之子、张兰之夫)的名义,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最高额为5万元。2008年8月26日,刘强驾驶大货车在公路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大客车相撞,致使刘强当场死亡。2009年8月16日,保险公司将该保险金五万元根据法定受益人的范围分为3份,也就是肖红莲、张兰及张兰之女各1份。
2009年8月28日,张兰在保险公司理赔委托书委托人一栏中以肖红莲的名义签了字,而后保险公司把保险金5万元打入张兰账户。肖红莲得知其份额内的保险金被张兰领取后,要求张兰返还保险金16666.67元被拒绝,无奈,将儿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断案
投保人王辉在为被保险人刘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时,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我国《继承法》第10条又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所以,肖红莲、张兰及其女儿作为刘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刘强死亡后取得的五万元保险金享有均等份额继承权。张兰没有合法根据占有肖红莲继承份额内的保险金,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