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商业保险公司日常应该披露的信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指出,当商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公开披露。
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草案无疑是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又下了一剂猛药。“今年是监管年,此次草案中要求披露的一些信息都是保险公司的核心数据,一般非上市的保险公司都是从来没有披露过,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偿付能力。”
1、偿付能力不足将被曝光
偿付能力是反映保险公司某一时点资本是否充足的重要监管指标,有一点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这是未上市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披露过的数据。但是此次草案把偿付能力信息列入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
草案规定要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包括公司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资本溢额(缺口)、资本充足率状况以及资本充足率变化(或不足)的原因等。
“这主要是为了限制某些保险公司只顾跑马圈地不顾偿付能力的行为。”上述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这与新《保险法》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初衷相一致。“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公开了,将成为老百姓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数据,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改变现在保险过于粗狂的发展方式。”
根据保监会此前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按低于100%、100%至150%、高于150%被划分为不足类、充足Ⅰ类和充足Ⅱ类等三类。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日前还表示,截至今年9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寿险公司有5家。这5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在草案实施前尚未得到改善,就会被曝露到阳光底下。“市场的竞争就是优胜劣汰,好不好早就应该让消费者知道。”前述业内人士说。
2、披露标准明显提高
除了上述偿付能力的规定以外,保险公司要求披露的还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重大关联交易等。
其中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简历及其履职情况,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简历及其职责,公司部门设置情况,股本变动情况,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其变更情况等。
草案还对商业保险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的披露做出了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董事本年内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年初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投资损失,公司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统统都在披露之列。
“这些信息都快达到了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了。监管部门治理保险业发展模式的决心可见一斑。”上述业内人士评论说。
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而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将成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草案规定,公司基本信息登载于公司官方网站,内容保留期限为永久;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登载于公司官方网站和至少一种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其中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于次年4月30日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布,保留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