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剑指理赔难 “不可抗辩”成最大亮点

沃保整理
2009-10-10 16: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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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作出了大量修改,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规定。本期保险周刊从监管部门、专家和机构各个角度来深入探究新《保险法》的影响,将宏观层面的权威解读与微观层面的具体产品、机构相结合,为读者全方位展现保险行业变革和发展的图景。 新 《保险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比新旧两个《保险法》,可以发现两者间巨大的变化。新《保

  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作出了大量修改,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规定。本期保险周刊从监管部门、专家和机构各个角度来深入探究新《保险法》的影响,将宏观层面的权威解读与微观层面的具体产品、机构相结合,为读者全方位展现保险行业变革和发展的图景。

  新 《保险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比新旧两个《保险法》,可以发现两者间巨大的变化。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作出了大量改进,同时加强了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这些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对新《保险法》进行了解读。

  几大条款剑指理赔难

  据了解,新《保险法》共187条,相对旧《保险法》增加了87条,删掉19条,修改了126条,是迄今为止最大幅度的修改。

  “新《保险法》的修改主要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其中有40个条款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加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杨华柏表示。

  据了解,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杨华柏表示,第16条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是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

  按照新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且保险公司没有核实,那么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若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而按旧法,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新《保险法》针对理赔难的问题也作出了规定。杨华柏介绍说,按新规,出险以后赔与不赔,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另有约定的可以除外。另外,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除此之外,新《保险法》在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方面也作出新规定,突出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杨华柏称,此前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不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经常发生争执。但是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当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消费者因为看不懂合同而出现利益损失的现象。

  加大对机构的监管

  新《保险法》在提升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的监管力度。杨华柏表示,新《保险法》的第91条就是一个重大创新,加大了对保险公司高管薪酬的监管。

  新《保险法》第91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其破产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规定有效避免了‘穷公司,富高管’这一不公平现象,有利于增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杨华柏说。

  除此之外,新《保险法》也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大的权利。杨华柏表示,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保险高管出境;有权限制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转移;向法院申请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另外,保险公司股东的关联交易也将受到更大监督。杨华柏表示,监管部门现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的股东提交相关的经营情况,如果发现关联交易等,可以限制这一股东的用人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和分红权等等,甚至还可以要求该股东出售股权。

  新法不能追溯旧保单

  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在新法实施后,旧保单是否仍然有法律约束力?对此,杨华柏表示,新《保险法》仅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的法律执行,不能追溯。但是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针对“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旧保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司法解释:“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的,在《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杨华柏表示,保险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不可抗辩条款”2年期限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也就是说,购买旧合同的被保险人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这一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此后保险公司不得以 “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拓宽保险机构投资空间

  有严就有松。新《保险法》大大拓展了保险机构投资的空间。

  杨华柏表示,新《保险法》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拓宽至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投资不动产等方面,同时删除了旧 《保险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即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同时他进一步表示,对一些保险公司正在开展的养老院业务,新《保险法》也留有了余地。新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就可从事开展养老院的业务。

  此前的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为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并且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要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而新《保险法》已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条款删除。

  “虽然保险的投资渠道有所拓宽,但不代表一下就全部打开了,在相关规定完善的情况下,我们会按照客观需要步步推进。”杨华柏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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