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核损害赔偿立法

沃保整理
2009-09-04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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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已满10年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正酝酿进一步提高承保能力。从中国核共体成立10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核共体共承保了国内5座核电站的10座核反应堆,并与22个国际上的核共体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接收了全球310个核电反应堆的核保险业务,标的数量约占全球核反应堆的70%。成立10年来,中国核共体境内承保能力从1999年成立初期的0.46亿美元增加到4.158亿美元,增长了8倍,排名世界第五;境

    成立已满10年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正酝酿进一步提高承保能力。

  从中国核共体成立10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核共体共承保了国内5座核电站的10座核反应堆,并与22个国际上的核共体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接收了全球310个核电反应堆的核保险业务,标的数量约占全球核反应堆的70%。

  成立10年来,中国核共体境内承保能力从1999年成立初期的0.46亿美元增加到4.158亿美元,增长了8倍,排名世界第五;境外业务承保能力从0.15亿美元增加到2.7亿美元,增长了17倍,排名世界第三。

  一家核共体成员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核保险由于承保金额大,国内业务70%采取了分保形式,这造成了境外业务增幅远远大于境内业务增幅。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吴鹏介绍,迄今为止,中国核共体共收入保费9.3亿元,发生了两起赔案,赔付1.2亿元,赔付率约为20%。 平安财险是中国核共体的4家理事单位之一。

  “由于核保险理赔是小概率事件,20%的赔付率亦显示承保利润可观,目前当务之急是要提高自身承保能力,特别是分保能力。”上述负责人说。

  中国核共体主席、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吴高连代表核共体做出三方面的承诺,即在审慎前提下增加核共体的承保能力,提高成员公司的自留比例;培养核电方面专家;加强核共体的制度建设。

  虽然10年来看似承保利润客观,但核风险其实具有一般保险所没有的特殊性,如潜在巨灾损失难以估量,最高可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核损害后果可长达几十年;全球核电站有限的数量不能满足保险存在的基础准则——大数法则。

  核损害主要包括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及受损坏环境的恢复措施费用三个方面。

  历史上几次重大核事故均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1986年的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疏散和重建家园的人口达11万人,花销按当时物价达30多亿美元,涉及恢复生产或营业的企业60万户,因没有投保损失全部由政府承担,并且事故索赔至今仍未了结。

  1979年美国三哩岛事故的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款分别达到3亿美元和7000万美元,美国核共体积累了28年的保费在此次事故中消耗殆尽;日本东海村事故核共体共赔付1.3亿美元。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中国核共体要着力加强国内核保险业务,结合我国核电工业和保险业发展实际,提供充足的承保能力,进一步发展新成员,提高成员公司的承保能力,扩大国内核保险业务的保障范围。

  吴定富还表示,要着力推进我国核保险制度建设,“目前,国际上的核赔偿责任立法已经比较成熟,在欧洲有巴黎公约和维也纳公约,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中国核共体要加强核赔偿领域的法律研究工作,与核电行业共同推动我国核损害赔偿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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