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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包装厂向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约定理赔范围包含“雪崩”。不料该厂厂房等物在今年春节前夕,因遭受雪灾损失惨重。包装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日前,黄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包装厂的诉讼请求,对保险公司自愿补偿包装厂2.5万元损失予以认可。
去年3月30日,包装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单》,双笔约定的承保责任范围包含“雪崩”。不料今年春节前夕,上海遭遇特大雪灾,投保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受到损坏。包装厂认为,合同中的“雪崩”就是指“雪灾”。如果按照雪崩只能在山区发生来理解的话,其投保的厂房、机器设备等都在上海,而上海并无山体,“雪崩”根本不可能发生,这个条款就不应该列入保险合同。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雪崩”是地质名词,特指山坡积雪向下滑动而引起的大量的雪体崩塌,而雪灾仅指积雪引起的灾害,所以“雪崩”不等于“雪灾”,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也已经向包装厂释明,尽管上海地处平原,不可能发生雪崩事件,但该保险条款是针对全国的,不可能按地区制订,因此包装厂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公司仍愿意补偿厂方20%的损失计2.5万元。对此,包装厂认为,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释明“雪崩”的涵义,因此当条款的涵义解释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法院认为,包装厂以上海不可能发生雪崩为由,将“雪崩”的解释扩大为“雪灾”,无法令人信服。保险公司提供合同文本,虽有不同地区通用的格式需要,但在上海并无“雪崩”可能的情况下,将“雪崩”纳入保险条款,既欠缺合理性又容易引起纷争,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自愿补偿包装厂2.5万元损失予以认可。